快穿之炮灰想活着 第221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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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  朕闻之,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。凡将士蹈锋饮血,捐躯殉国,乃社稷之干城,朕之股肱。
  其身后恤典,岂可轻慢?今特颁《昭武恩恤令》,革除前弊,以慰忠魂,以励来者。
  一、 定鼎忠烈祠,永享血食。
  于京师内城西南隅,毗邻社稷坛,敕建 “大齐忠烈祠” 。仿太庙规制,中为 “昭烈殿” ,左为 “旌忠殿” ,右为 “怀烈堂” 。
  每岁由皇帝亲率或遣重臣主祭,仪式与社稷同。
  战时,大军出征前于此誓师,凯旋后于此 “献俘告庙” ,以成功烈。
  凡战殁、伤重不治、不屈殉国者,经兵部核验,皆可入祀。
  其姓名、籍贯、事迹,镌刻于祠内汉白玉“英名壁” 之上,永世流芳。
  二、 恩恤遗族,优抚子孙
  其一,阵亡将士一次性发给遗族抚恤银五十两,并根据其原饷,发放三年全饷作为赡家之资。
  其二,伤重不治者: 抚恤同阵亡例。
  其三,失踪者: 家属可领半饷,为期五年,五年后未归,按阵亡论,补全抚恤。
  其四,遗族优免与恩荫:免其家十年徭役,田赋减半。
  子嗣可优先入选“皇家军事学院” 或地方官学,享受廪膳。
  每户赐 “忠烈之门” 铁券,悬挂门楣,地方官须岁时存问,以示尊崇。
  三、 厚待伤勋,保障余生。
  其一,伤残评定与俸给:
  将伤残分为三等:
  一等伤:失去作战能力或重度残疾者,终身领取原饷全俸,由国家供养。
  二等伤:部分残疾,可从事轻役者,终身领取原饷半俸。
  三等伤:轻伤愈后仍可服役者,一次性赏银十至二十两,并优先转任地方巡检、教习等职。
  其二,荣养与医疗:
  于京郊设立 “荣军院” ,收容无家可归或需长期照料的一等伤残将士,由太医院选派医官定期诊治。
  赐伤残将士 “忠勇佩” ,凭此可在官营药局以半价购药,见地方官可免跪拜。
  四、 严刑峻法,以杜侵吞。
  此恩恤银两,由内帑承担,设立专项账户,经由新成立的税务司渠道直接下发至遗族或本人手中,严防克扣。
  凡有贪墨、拖延、克扣烈士抚恤银两者,一经查实,无论官职大小,立斩不赦,家产抄没,其家族永世不得为官。
  布告臣民,咸使闻知。”
  丹陛之下,一片寂静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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