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一封求救信[刑侦] 第251节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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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他看向警方的表情呈现出了恰到好处的愤怒。
  确保行车记录仪开启后, 他将记录仪的镜头转了个圈, 对准了驾驶座车窗外连潮的脸,紧接着用清晰、沉稳的语调开口:
  “我是律师王光荣, 现位于帝豪庄园外的公共道路。
  “淮市刑侦大队连潮警官在无任何合法搜查令、逮捕令的情况下, 仅凭主观臆测,非法拦截并搜查我的车辆及私人行李, 程序严重违法,涉嫌滥用职权、侵犯公民权利!”
  王光荣的语气愈发严厉:“我会立刻向淮市人民检察院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提起正式控告。
  “连潮警官,你因为无法从我的当事人口中获得口供,转而针对辩护律师进行恐吓与骚扰, 此举已涉嫌妨碍辩护权。我将保留一切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利——”
  王光荣这番话,不免让旁边的郭安全、胡大庆等人面露担忧。
  律师还真不好对付。
  连潮倒是面色不改, 只举手做了个噤声的手势。
  他只用一句话,就打住了王光荣的话头:“王律, 我说过要搜你的车了吗?只是示意你停车,应当也构不成骚扰与恐吓?”
  王光荣:“……”
  连潮面如刀刻,眼沉如水。
  目光瞥过汽车后座上的一个行李箱,他不疾不徐道:“王律, 我们让你停车,只是想向你简单了解一些情况。并不涉及刑事搜查。
  “简单来说,我们在侦查夏可欣被杀案中,已明确告知你的当事人张泽宇,本案涉及一样关键物证,需要其主动提交以备核查。
  “我们注意到,你在会见当事人后,第一时间来到了他这处鲜为人知的住所,并携带一个行李箱离开。基于基本的工作逻辑,我们有理由向你核实:你是否受当事人委托,接触或取走了那样物证?”
  略作停顿,连潮沉眸审视般地打量王光荣半晌,再道:“王律喜欢谈法条?那我们就来谈谈法条。
  “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、调取证据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。
  “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  “因此,我们现依法向你履行两个程序:第一,是向你调取可能在你处的涉案证据;第二,是请你作为知情人,履行作证义务,说明该证据的情况。
  “现在,基于上述法律义务,我们给你两个选择:
  “第一,你主动打开行李箱,配合我们完成目视检查。
  “第二,如果你拒绝配合,我们将基于你异常的行为、以及你与案件的关键关联,依法向你开具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,并据此对该行李箱进行强制扣押。之后,我们将依法申请手续,在第三方见证下开箱检查。
  “王律,我陈述得够清楚吗?
  “我再重申一次,这不是搜查,而是依法调取证据。”
  连潮气势强劲,且有理有据,打得作为律师的王光荣猝不及防,且似乎毫无还手之力。
  郭安全和胡大庆当即对视一眼,再笑着看向连潮,双双眼神里流露出的都是真情实感的佩服。
  就连副队长王永昌也有些被震住了。
  大半年过去,到这一刻,他似乎才总算接受了自己比不过连潮这个年轻空降兵的事实。
  他设想了下,换做自己,该如何和律师展开唇枪舌战?他好像还真没办法。
  甚至他连这种“引蛇出洞”的局都不会设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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